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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浙江省建筑业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公告,明确该条例旨在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并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作为行业重要立法项目,《条例(草案)》已被纳入浙江省政府2025年立法工作计划,标志着浙江省建筑业规范化、高质量发展迈出关键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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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配备与承接业务相匹配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以低于成本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承接业务。
承担政府投资、国有投资建设工程结算审核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专业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存在控股、参股、隶属等利益关系,且不能为同一法定代表人。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期限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并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及加盖执业专用章。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伪造数据或者出具虚假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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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工程计价依据)
负有工程建设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省级部门应当制定全省统一的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并进行动态调整,应用于建设各方主体编制工程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和财务决算。
负有工程建设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采集、测算、发布建设工程价格要素市场信息价和指数、指标等相关信息,建立价格风险监测预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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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价款支付)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各类工程款。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低于签约合同价的10%,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工程进度款支付应当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5%。
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分包工程款。建设单位不得将分包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
工程设计变更导致合同价款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签证,将变更价款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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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结算审核)
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约定的结算审核期限内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并依法经结算批复部门批准或者认定,批准认定和结算审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超过约定期限未办结结算审核的,发包人应当对无争议部分的价款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并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建设单位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审计或者结算审核结果未出具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各类工程款项。
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建设工程,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不再重复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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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争议解决)
发包人与承包人发生工程结算争议的,可以向负有工程建设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申请行政调解。
支持行业协会开展工程合同纠纷的市场化调解和争议评审,经调解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行业协会争议评审意见可以作为司法审判或者仲裁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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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全过程造价管控)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承担主体责任,应当实行全过程造价控制,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造价控制责任。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不得擅自超过经核定的工程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重大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应当向批准概算的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重新审批投资概算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10%以上的,应当先经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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